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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对涉华环氧树脂作出反倾销终裁

    时间:2025-08-03 19:41:32 阅读:

      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泰国2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环氧树脂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反倾销税为17.3%,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扬农锦湖化工有限公司反倾销税均为33.0%,其他合作企业反倾销税为23.0%、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反倾销税为33.0%;泰国生产商/出口商反倾销税为29.9%;中国台湾地区生产商/出口商反倾销税为10.8%—11.0%。同时,终止对原产于韩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欧盟CN编码为ex 2910 90 00、ex 3824 99 92、ex 3824 99 93和ex 3907 30 0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

      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韩国、泰国3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环氧树脂发起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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