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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期协发布期货公司经纪业务新规:明确禁止七大不正当竞争行为

    时间:2025-08-09 14:22:14 阅读:

      中期协近日发布《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管理规则》,这一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期货行业反内卷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该规则共包含19条具体内容,针对行业长期存在的零手续费、高返还等过度竞争现象,通过明确禁止行为、规范手续费管理等措施,为期货行业竞争划定了明确边界。

      
     

      新规设置了合理的过渡期安排,从发布到实施预留一个月时间,供期货公司完成内控制度建设、成本测算等准备工作。正式实施后再设置两个月过渡期,新增客户严格执行新规要求,存量客户需积极整改。过渡期满后,未达标的期货公司将面临协会纪律处分或自律管理措施。

      规则首次对期货经纪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这类行为是指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期货公司和交易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此前市场对低手续费恶性竞争、虚假宣传误导客户等行为界定相对模糊,新规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监管空白。通过明确划定不正当竞争的红线,为监管执法提供了清晰的依据和标准。

      规则还建立了完善的投诉举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都可以向中期协进行投诉或举报。协会将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加大自律管理力度,并根据检查结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新规针对部分期货公司过度压低手续费的行业乱象,建立了五步走的手续费管理流程。期货公司需要建立健全手续费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公示、收取、调整及回访等全流程管理要求。

      在定价方面,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标准应基于经纪业务服务成本设定。规则明确了经纪业务服务成本的计算方法及计算周期要求,计算方法应当具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同类型客户的手续费收取标准应当保持基本一致,确保定价的公平性。

      公示环节要求期货公司必须同时在网站、客户端、营业网点等渠道公示手续费收取最高标准。对于实行差异化手续费收取的,应当按照客户类别公示收取的最高标准,并对客户类别及其分类标准进行公示,提升收费透明度。

      在执行层面,期货公司实际收取的手续费费率或金额变动必须严格遵循与客户的约定。同时强化回访机制,重点关注互联网开户客户,增加对交易频繁、手续费较高、亏损较大客户群体的回访频次。

      规则明确列出了七大禁止行为:只宣传可能获得的收益而隐瞒业务风险;采用虚假宣传手段欺骗误导交易者;故意歪曲诋毁其他期货公司争揽客户;向客户收取低于交易所公示标准的手续费;以低于经纪业务服务成本的方式开展恶性竞争;变相提高或降低与客户约定的手续费收取标准;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

      部分期货公司为抢占市场份额,过度压低手续费,导致在交易系统稳定性、投研支持、客户服务等方面投入不足,严重损害了交易者的服务体验。新规的实施将倒逼期货公司从价格竞争转向服务竞争,推动行业资源向更有效的方向配置,减少因恶性竞争导致的行业内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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