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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低价倾销、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在平台经济领域的认定标准作出细化规定

    时间:2025-08-23 16:22:50 阅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起草了《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近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采访,回答了提问。

      《行为规则》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并重,事前引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保持监管制度的稳定性,着力规范价格行为、推动公开透明、增强各方协同,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一是规范价格行为。围绕大数据定价、价格补贴、价格诚信等方面,依法规范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价格行为,对经营者自主定价、价格竞争等提出明确行为规范,营造有序竞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是推动公开透明。要求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严格遵守明码标价规定、提高价格规则透明度、及时公示收费变更情况,更好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增强各方协同。结合平台经济领域价格行为特点,综合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价格行为的规定,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平台经营者作用,形成协同共治良好局面。

      据介绍,《行为规则》第四章围绕规范价格竞争行为这个主题,对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在平台经济领域的认定标准作出细化规定,防止无序竞争扭曲资源配置和价格信号。一是维护价格竞争秩序。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这里要强调的是,平台经营者的商业模式是对用户长期免费的,且有利于推动创新进步、有利于提升经营者和消费者长远福利的,可以不认定为低价倾销;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临期商品等,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的,不属于低价倾销。二是规范大数据定价。规定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三是明确价格诚信要求。规定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和等标示价格,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此外,《行为规则》规定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