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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养老金新增3种领取情形

    时间:2025-08-20 09:11:28 阅读:

      8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明确具体操作办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通知》,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本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此前,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定居。

      个人养老金领取方面,《通知》明确,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渠道提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对核实通过的,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将资金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要求,完成与信息平台的对接,做好领取个人养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与医保、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可获取的跨业务、跨层级数据,优化经办系统功能,为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提供便捷服务。

      此外,不少百姓关心,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后,还可以继续缴存资金吗?

      根据《通知》,除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外,参加人达到其他条件领取个人养老金的,可以根据经济条件等情况,继续向本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增加养老积累。这时,信息平台会将个人养老金账户重新变更为缴存状态。

      据了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按要求完成与信息平台的对接,做好领取个人养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与医保、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可获取的跨业务、跨层级数据,优化经办系统功能,为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提供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