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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发布保障举措 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顽疾

    时间:2025-08-11 03:54:40 阅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从五方面提出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25条具体举措,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聚焦“急难愁盼”

      《指导意见》指出,要严格落实“非禁即入”政策。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涉及建设工程、房地产、矿产资源以及水、电、气、热力等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妥善审理与经营主体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协议、行政允诺等案件,依法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破除区域壁垒和地方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指导意见》强调,要着力促进解决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问题。严格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账款支付刚性条款、《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及《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等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特别是中小企业账款获得及时支付。依托清理账款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预防和清理机制,全面落实快立、快保、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工作要求,强化对拖欠主体的强制执行,积极运用交叉执行加大对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执行力度。

      同时,要依法审理涉消费纠纷案件。发布网络消费典型案例,引导经营主体规范经营,促进网络经济、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落实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规制“知假买假”,既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依法惩治索赔行为,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法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既依法支持预付式消费融资功能发挥,降低经营成本,促进投资,又依法打击经营者“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严整高利贷砍头息

      《指导意见》指出,要依法助力拓宽融资渠道。其中明确要规范金融机构放贷行为,推动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具体内容包括:严格落实国家金融管理政策,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推动金融机构持续优化普惠金融供给和服务,依法规范利息收取,协同推动政策落实落地。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行为,确保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指导意见》同时强调,依法规制“高利贷”“砍头息”等非法职业放贷和转贷等行为,严惩民间借贷犯罪活动,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助力民营经济组织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表示,最高法此次指导意见,从法律层面加大对非法职业放贷和转贷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助于肃清企业融资领域存在的各类贷款乱象,对不法分子形成有效震慑。

      目前看,民营企业融资不仅会面临“高利贷”“砍头息”等陷阱,也会被所谓贷款中介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抬升融资水平。苏筱芮认为,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由于财务不健全、经营稳定性等因素,时常会被正规金融融资渠道拒之门外。针对企业融资难的现实,结合前不久国常会贴息的相关利好政策来看,建议尽快推动相关细则出台,为民营企业尤其是政策重点关注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做好金融“精准滴灌”。

      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指出,从近期数据来看,民营企业在寻求金融服务时面临诸多困境,相较国有企业,其存在隐性壁垒,长期遭受融资难、融资贵的困扰,致使部分民营企业转向民间借贷,或通过小额贷款等方式寻求资金。最高法此次发布《指导意见》,从法律层面严格规制诸如砍头息等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有利于直接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保护其合法权益,避免企业陷入“借少还多”的恶性循环。

      对于后续民营企业融资,王蓬博认为,金融机构层面,首先应创新融资供给机制,针对民营企业设定合理信贷配给机制,提高服务覆盖率和信贷可得性。其次要优化信贷响应机制,建立快速审批通道,提高审批效率。此外,政府层面要加强制度保障,建立企业维权快速通道;还要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经营观念,推动建立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允许小微企业以仓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融资,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指导意见》还提到,将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合理确定失信惩戒范围和力度,要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发挥失信惩戒分级分类及守信激励作用,对存在轻微失信行为但积极纠正的经营主体,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暂不纳入失信名单。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可以给予宽限期,通过和解分期履行、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盘活经营主体资产。积极运用失信惩戒宽限期、单次解禁等制度,促进被执行人积极履行裁判义务、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实现“双赢、共赢”。